1、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提供近一年度(2020年度)經具有審計資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完整財務審計報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提供基本開戶銀行銀行近三個月出具資信證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提供證明材料)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提供2021年以來連續3個月繳納證明材料)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提供聲明(格式自擬))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談判響應截止時間前供應商必須提供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詢“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在“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查詢“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查詢結果網頁截圖,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拒絕其供應商參與本項目采購活動;供應商單位及其現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得具有行賄犯罪記錄,提供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查詢記錄。(查詢時間為開標前20天內) (7)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方式進行談判。 2、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 (1)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執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 (3)執行《財政部、司法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 (4)執行《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 (5)執行《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的意見》; (6)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 本項目涉及小微企業、監獄企業和殘疾人福利性單位。 |